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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建行员工贩卖客户资料,一年牟利30万,被捕称“不知违法”,你怎么看?
【每日讲法观点】有一句俗语“不知法者不为罪”,但还有另一句俗语“不知法者不免责”,到底哪一句话正确呢?这牵涉到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。在我国,一直坚持的是“不知法者不免责”的原则,否则若是知法者罪加一等,那还有谁去学法律呢?是不是法官和法学犯了罪就罪加一等?这显然是不合理的。
什么是“法律认识错误”?
法律认识错误,又称违法性认识错误,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了错误。正常情况下,无论是否认识错误,都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。例外情形主要是,行为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是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,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,不成立故意犯罪,包括:
1.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疑问,向官方进行了认真的咨询,得知行为不违法才去实施,此时即使行为实际上违法,也不成立犯罪。比如就本案例中,该银行员工向公安局咨询贩卖客户信息是否违法,公安局给出不违法的答复,再实施他的行为,那么他就不违法,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!
2.由于偏远地区通讯不发达,行为人有可能不知道特定的法律的存在,或者新的法律法规出台,原本合法的行为,可能变成犯罪行为,此时有可能产生法律认识错误,此时有可能不构成犯罪,但排除像“故意杀人罪”和“强奸罪”这种人人都知道是犯罪的自然犯。
3.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宣传、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懈怠,行为人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特定领域的行政、经济法规。
4.外国人由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同,在进入中国后,短时间内可能不能意识到自己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范。
5.由于法律之间可能有相互抵触,若行为人因此错误理解法律,可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。
江苏建行员工贩卖客户资料,一年牟利30万,被捕时称“不知违法”!
每查询1条客户银行卡资料,可获利80到100元不等的报酬?
“只是觉得违反银行规定,因为我们银行不允许私自把客户资料泄露”。
近日,江苏某建行员工通过贩卖客户资料牟利,仅凭此年收入就超过30万元。
在事件暴露被逮捕的时候,他竟然自称自己不知道违法了?这样的说法,未免太过牵强。
简单想想就知道了,哪怕我们这些没有在银行里工作的,都知道这种常识性的东西吧?如果泄露客户资料,肯定是犯法的。
那么,作为一个银行工作者,会不知道?上岗前没有专业培训?没人把注意事项告诉过你?这显然可能性不大。
银行必须警惕“内鬼”,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
类似于这样的银行工作者,此前也出现过不少。这类人其实就是典型的银行系统“内鬼”,一旦碰上他们,自己的信息安全可就堪忧了。
想来,他们无非就是贩卖公民资料黑产链的“第一环”。如果没有他们与外界犯罪团伙里呼外应,只怕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。
我们的个人银行资料私密性是很高的。要是不慎被泄露,后果不堪设想。所以,对于借用客户信息牟利的银行工作人员,必须严惩不贷,以儆效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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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不管想干什么,在网上都有加盟。你怎么看?
加盟差不多都是坑,研究不明白套路,从此你会万劫不复!
生意场上套路深,加盟合作,就是不收加盟费,也肯定卖设备,本来弄20万设备够用,人家最少卖给你50万的设备,叫你装备齐全了,后续再卖你耗材。
有的甚至会免费给你设备,免费试用,只要你购买他们的耗材就可以。
还有很多,配方都不要,加盟费也不要,设备也免费送,这里面坑就更深了,你能看到的,能弄明白的,说明对方都不是高手,高手的模式,是连环套,一环扣一环,早晚把你口袋套干净了。
很多加盟商家喊共赢,其实是只有他盈利,他能赢。这种模式一般说的一套一套的,说的你心里热乎乎的,感觉找到了组织,找到了航母,只要上船就赚钱,其实就是贼船,上去就下不来了。你如果把自己当成英雄,早晚鹰飞了,光剩下狗熊。
出了肯德基这类大品牌,一般的所谓加盟就别想了。笔者就曾加盟过一家家政公司,兴宏无信,纯粹骗人的,交了两万加盟费加上杂七杂八的各种费用小三万,开业的时候来了俩人送了个花篮吃了顿饭就走了,前期所谓的开店指导啥的毛也没有,后期更谈不到什么服务,有事让他们来一趟要给车马费日和工资费用。所有主管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加盟指导。现在好多搞加盟的其实他们自己都运营不好,所谓加盟不过是骗人的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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